徐州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徐州工程学院校友联谊会”,英文名称为:Xu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由徐州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原彭城职业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继承和弘扬徐州工程学院“格物致知 敬业乐群”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在各行业领域开拓进取,支持校友创新创业,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工程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导成立地方、行业分会,分会须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驻所设在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工程学院。学校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校友会的日常运行工作和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母校的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组织开展校友间的科技合作、行业互助、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为校友的创新创业事业提供服务;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逐步编印校友名录和完善校史资料相关书刊;
(四)推动各类校友组织的发展建设;
(五)构建校友互惠互联网络,通过刊物以及公众平台宣传母校和校友成就;
(六)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七)举办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其他各项合法合规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徐州工程学院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1. 曾在徐州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原彭城职业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2. 曾在徐州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原彭城职业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4. 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报学校校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缴纳会费
(五)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学校校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连续1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重大事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等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进行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进行差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5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州工程学院审批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人选由徐州工程学院校友会理事会酝酿、提名、推荐,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二十一条 调整理事人选应由书面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应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指导成立地方、行业分会;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一般情况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取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在本会有较高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完成日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徐州工程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下拨的专项经费;
(二)校友自发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单独账户,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基金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徐州工程学院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徐州工程学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徐州工程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徐州工程学院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9年7月10日经徐州工程学院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徐州工程学院校友(总)会
2019年7月